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断完善部务会议事和决策机制,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,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部务会是组织部的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机构,由部长、副部长、各科室负责人组成。
二、议事范围
第三条部务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学习传达上级和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、领导讲话,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,研究贯彻落实措施。
(二)研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,研究审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呈报的重要请示、报告。
(三)研究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、基层党组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事项,以及其他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。
(四)研究审定组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、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,以及校内印发的重要文件、通知等。
(五)研究部内机构设置、干部调配、工作分工、奖惩事宜等的部门自身建设重要事项。
(六)听取部内重点工作、重大任务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,进行统筹调度,找出存在问题,部署下步工作安排。
(七)其他需部务会研究的事项。
三、议事原则
第四条部务会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民主集中制原则。部务会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,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,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决定重大问题、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。
(二)一事一议原则。部务会议事,原则上一事一议,由各科室负责人汇报。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,充分发表意见,由部长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、表决通过,形成决议。决议形成后,要无条件贯彻执行。
(三)回避原则。部务会议事,如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。
四、议事程序
第五条部务会由部长主持召开,必要时可由部长委托副部长主持召开。
第六条部务会召开的时间由部长确定。原则上每月召开1-2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第七条部务会会议表决方式分为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、投票表决等方式。
第八条部务会会议议事执行以下程序:
(一)部务会议题由各科室提出建议,部长审定。确定提交部务会研究的,须填写《20XX年第XX次部务会议题汇总表》。
(二)提交部务会研究的议题,会前应充分酝酿、征求意见。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议题材料(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印发的,可在开会时分发)。
(三)各科室汇报情况应主题明确,简明扼要,重点突出,观点鲜明。列明问题,同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,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建议。相关材料要格式规范、内容详实、数字准确。
(四)会议讨论情况、形成的决议、表决情况等,各科室应完整、准确做好文字记录,会后填写至《20XX年第XX次部务会议题汇总表》,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九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五、纪律要求
第十条部务会会议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:
(一)与会人员应公道正派、坚持原则,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要实事求是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。要自觉维护集体讨论的决定,维护团结统一,保持高度一致。
(二)部务会讨论中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,应暂缓作出决议,责成议题有关科室进一步调查研究,提交下次会议重新审定。
(三)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保密制度,会议酝酿讨论的涉密事项、重大事项要严格保密。除因工作需要应当公开的内容,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其他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。
六、议定事项执行
第十一条 部务会会议议定的事项,由相关科室及时负责贯彻落实、组织实施,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长汇报,确保决策落实到位。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重新提交会议研究决定。